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在每一注册有效期内应当接受120学时的继续教育。继续教育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必修课和选修课各为60学时。
(一)必修课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1、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2、讲授继续教育培训课程;
3、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估价相关研讨会、经验交流会;
4、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刊物、网站、编写的著作上发表估价相关文章、估价报告,或者参与其组织的估价相关材料的编写;
5、参加全国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用书编写以及命题、审题、评卷;
6、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五)种方式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必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入地方必修课学时。
(二)选修课原则上采取非集中面授方式,学时通过下列方式取得:
1、参加网络继续教育;
2、完成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立项的估价相关科研项目;
3、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开展的 估价行业调研、检查、案件查处以及估价报告评审、鉴定;
4、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提交估价行业发展、制度建设等建议被采纳或者认可;
5、参加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估价行业组织主办的座谈会以及境内外考察、境外培训;
6、在公开刊物上发表房地产估价相关文章,公开出版房地产估价相关著作;
7、在高等院校房地产估价相关专业进修学习并取得相关证书;
8、其他方式。
上述方式中,第(六)种方式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第(七)种 方式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其余的方式中,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中房学认可的,计入全国选修课学时;由省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计入地方选修课学时。